《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强险追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使重大过错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因此交强险应予赔偿。但对于商业险,如果认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仍具备驾驶资格,会导致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使违法者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商业险不予支持。※南京交通事故及运输律师,电话025-,南京律师团队-专业法律服务! |